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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英译本中,这种自信更为明显。
究竟维护社会下层种姓(即表列种姓、表列部族)与其他在社会及教育上的落后阶层的利益,是否构成对其他人的歧视,这一直是在印度宪法学中最具争议性的议题之一[8]P397-398。战后这部新宪法看来是赢得了大部份日本国民的满意、支持与尊重[65]。
然而,许多印尼人认为联邦制属殖民策略,旨在以分而治之的方式削弱新印尼,故印尼于1950年8月颁布的另一部过渡时期宪法中,便摒弃了联邦制[17]P181。当时总理英迪拉·甘地夫人(Indira Gandhi)使用第352条,表因是声称印度发生内乱,会危害印度的安全,但实则是预防她会失去总理之位[9]P97。在目前印尼逾二亿的多族裔人口中,绝大部分为穆斯林(印尼人口的88%是回教徒)[4]P83。宪法正文则宣告天皇神圣不可侵犯[61],并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62]。例如,法院积压了大量未处理的案件。
紧随御告文的是宪法发布敕语,其中写道:天皇对现在及将来之臣民,宣布此不磨之大典。这种对其传统规范体系的转化,是世界文化交流史上值得瞩目的成就之一[4]P16。软法纳米科技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诞生至今,创造了许多奇迹,将许多领域中的不可能变成了可能。
大多数人造纳米粒子从未出现在自然界,生命有机体没有相应的手段对付纳米废料,如何处理纳米污染物和废料是对纳米科技的一大挑战。张微林,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所以,预防原则在面对科学的不确定性情形中很多时候也将难以发挥效果。当前,纳米科技正在蓬勃发展,被产业界和科技界誉为第四次工业革命。
[12]预防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归结起来包括:第一,遵循成本小于(预期)收益原则。评估科技风险需要专业的知识,因此,普通民众需要依赖专家来应对科技风险。
四、寻找失控了的控制:纳米科技的软法之治(一)公共治理的兴起与软法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时代背景下,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模式,正在取代传统的公共管理或者国家管理模式,日益发展成为公域之治的主导性模式,这种趋势不可逆转。由于我们在实施预防原则过程中经常会忽视成本收益分析,在面对风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时,不能正确地进行边际效益的分析。伴随着自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主导型公域之治模式,对法律制度的多样化、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空前的要求。同时,政府包揽了整个的监管过程,其他主体不可以介入。
如果政策实施的结果仅仅是减少风险,此目标很容易实现。这也预示着,我们已身处风险的包围之中,这显然不是我们有意为之的,但如果我们还不正视这一情况,我们都将成为一个个鲜活的试验品。最后,软法经由多方主体博弈,不仅创设出多样化的行为方式,而且其实施不依赖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以国家为唯一轴心的国家一控制法范式,其与全能政府联姻产生的管理法主张国家运用依附于它的法律工具来控制社会。
纳米科技是指任何物质的长、宽、高中任何一个向度小于100纳米。软法与公共治理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软法必将适应和推动公共治理模式的确立。
美国国家纳米计划对于纳米科技的定义为:纳米科技是指在纳米尺度下研究原子、分子或高分子的特征与交互作用,并通过对原子、分子、或高分子的控制,产生具有新颖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的特性与现象的新分子结构,并进而创造及利用介于1-100纳米长度的材料、结构、装置或系统。执法机构分散导致监管不力,政府的执法成本过高导致监管低效。
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纳米研究列作为四个重大研究计划之一。有一些动物实验已初步证实纳米材料对有机体有毒性,对机体健康、生命有危害,也有长期接触纳米粒子的工人受到伤害以致死亡的临床报告。[5]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对于将给人类带来重大影响的新兴科学技术,在促进其为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需要认真对待和尽早地研究起潜在的负面效应和风险带来的问题,为更好地利用科学技术造福人类提供认识、技术和社会方面的准备,保障科技和社会的和谐发展。1996年以来,欧洲接连发生疯牛病、口蹄疫、二恶英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欧洲消费者恐慌和对食品安全的信赖危机,风险预防原则逐步扩展到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等几乎所有与人类生命健康相关的领域,成为一国和国际社会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及健康制度的一条重要准则。[18]如此,纳米科技发展中的失控的状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信息技术的发达弱化了社会交往的信息不对称,拓展了熟人社会的范围,相应地拓展了软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遵循最优成本分摊(最优预防分配)原则。【摘要】纳米科技从诞生至今,创造过很多科学奇迹并已开始造福人类社会。
面对新科技的发展,科学界有责任促进公众对纳米科技的了解,让公众发表对纳米科技的意见。[6]二、风险治理理论与风险预防原则(一)科学的不确定性与风险治理科学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更加显著,如放射性与纳米物质,无法直接被感官感知,人们唯有通过科学仪器与精密计算才能知道风险的所在,而有些风险是目前科学也无法测量和计算的,具有完全的不确定性,这也是由科学的不确定性所致。
同时,由于科技的不确定性,立法也难以控制和规避纳米科技带来的风险。但是,其在科学领域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其中还伴有潜在的风险,尤其对人类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的风险。
[9]P26-28(二)风险预防原则当面临可能对人类、动物、植物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但是在现有科学资料又不足以对风险进行完整的评估时,决策机构仍需要采取相应风险预防措施以积极应对。法律规范上的空白,使得我们在面临大量的风险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二)纳米科技治理中面临的困境和挑战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纳米科技的应用已经深入到生活的各个领域。纳米科技引发的风险问题不完全是管制技术层面的,还涉及许多与生活紧密联系的现实问题。
1998年4月,美国前总统科技顾问Neal Lane教授评论到:如果有人问我哪个科学和工程领域将会对未来产生突破性的影响,我会说是计划建立的一个名为纳米科技的机构。然而,不同专家经常会对同一个问题持不同或相反的意见。
在政府垄断管制模式中,政府监管部门可能受到自利性的驱使而削弱监管。(三)负责任地发展纳米科技纳米科技对健康和环境带来的负面效应,引起了科学界、社会团体和一般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两个文件为全国纳米科学技术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该种模式下作为惟一监管者的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经济人的自利性,具有从多种机会中选取能够给自己带来最大利益的倾向,正如道格拉斯·诺斯所强调的政府的存在既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4]。
[4]其次,公共治理的崛起导致公域的范围显著扩大,科技的发展也使得硬法在许多领域缺位和失灵,需要软法来规范。纳米科技的风险治理,应该通过各种不同的机制,把相关的社会角色或利益方聚到一起,为科技的风险和负面效应最小化提供广泛的社会平台,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冲突寻找相应的解决途径,共同管理、共同协商,朝着为人类造福并最大限度地减弱其负面效应的方向发展。虽然学术界对纳米科技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有一些数据和报告,但是由于纳米产品属于新颖的技术,相关的风险评估报告仍因欠缺完整的数据与资料,而导致相关的毒性试验报告也未达到确定的程度,[7]这就使得我们将直接面临科学的极大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在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外部性问题,即应对有关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成本收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加以考虑。
同时,政府作为唯一的监管者,其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监管空白等问题。[11]预防原则的目的在于,当我们对某一行为的有害影响缺乏确定的科学知识的时候,该原则为我们提供行动指导
如果政策实施的结果仅仅是减少风险,此目标很容易实现。其核心观念是,即使以我们现有的科学水平,仍无法在工业或技术活动和某种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之间确立因果联系,预防原则也要求对此项活动进行管理控制。
三、传统国家管制在纳米科技治理中面临困境(一)传统管理模式—政府垄断管制人们长久以来习惯于生活其中的法律世界,更接近于一种国家一控制法范式。由此也引起了对纳米科技法律管制上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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